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意见稿公布
[汽车之家新闻]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月3日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公众意见。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并且生产者应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在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发现了比较强硬的条款,包括一旦汽车销售者在获知所销售汽车存在缺陷时应停止缺陷汽车销售、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制造、销售缺陷汽车的条款,同时意见稿中出现了对轮胎召回更加全面的措施。可以看出来此次的意见稿中针对近几年汽车市场所出现的很多现象都有了更多的约束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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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3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http://www.chinalaw.gov.cn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qxqc@chinalaw.gov.cn

